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466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 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824號),於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政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事 實:甲○○曾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執行強制戒治結果,已於91年3月14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又於90年1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於90年8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2罪經送監執行後,已於92年11月20日假釋出監,並於93年2月2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於96年5月6日晚上8時許,在宜蘭縣冬山鄉○○路旁某處,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嗣於上開採尿時間經警採集其尿液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結果,發現上開毒品陽性反應。案經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