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16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將被告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