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03 日
- 當事人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73號原 告 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BMW AG) nich 英商‧卡斯楚股份有限公司(CASTROL LIMITED) on,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Joe P 之6 被 告 甲○○ 上被告因本院95年度易字第469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謝 佩 玲 法 官 蘇 錦 秀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麗 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