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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42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9號),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下稱安非他命)案件,經送觀察、勒戒,於民國94年2月16日執行完畢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2月16日,以94年度毒偵緝字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因施用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於94年11月24日以94年度宜簡字第28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5年6月12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猶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安非他命抵癮之犯意,於95年11月27日晚上7、8時許,在宜蘭縣員山鄉○○村○○路72號住處房間內,以將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燃燒後吸用煙霧之方式,施用安非他命1次。嗣其於95年11月30日中午12時許,因另涉竊盜案件為警在上開住處查獲,並於同日下午6時許徵得其同意並採集其尿液送鑑定之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查獲後,於95年11月30日下午6時許採集其尿液送鑑定之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編號、姓名對照登記簿,及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出具之檢驗總表各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查被告前因施用安非他命案件,經送觀察、勒戒,於94年2月16日執行完畢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2月16日,以94年度毒偵緝字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因施用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於94年11月24日以94年度宜簡字第28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5年6月12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按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擅自施用,核被告前開施用安非他命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行為前持有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宜簡字第28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5年6月12日執行完畢出監,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參照,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法定刑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雖屬對自我身心健康之自戕行為,惟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受不起訴處分在案後,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顯見其已無法依憑己力拔除毒癮,但念其於審理中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廣莉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漢忠

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2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