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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22號

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楊坤樵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22號

聲請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編號3、4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時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期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4不得減刑之罪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22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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