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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7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70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裕都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裕都實業有限公司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裕都實業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2年7月至95年3月期間犯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16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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