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7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70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裕都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裕都實業有限公司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裕都實業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2年7月至95年3月期間犯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16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鄧晴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