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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7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72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濬竑水產養殖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濬竑水產養殖有限公司所犯法人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犯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處理廢棄物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濬竑水產養殖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2年7月某日至94年3月某日犯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16號(偵查案號: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719號、95年度偵字第2290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錦秀

書記官 葉瑩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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