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72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濬竑水產養殖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濬竑水產養殖有限公司所犯法人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犯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處理廢棄物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濬竑水產養殖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2年7月某日至94 年3月某日犯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16號(偵查案號: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719號、95年度偵字第2290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 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 附繕本) 書記官 葉瑩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