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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黃永勝楊坤樵張育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3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191號),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6年5月1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並於同年8月18日延長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詢問被告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0月18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楊坤樵

法 官 張育彰

書記官 林慶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3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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