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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6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謝佩玲辜漢忠陳嘉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16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將被告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辜漢忠

法 官 陳嘉年

書記官 葉瑩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6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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