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7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附民字第70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揚律師
被告
同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法 乙○○

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5,652, 8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事實如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4149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書記官 許 麗 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