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7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附民字第70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揚律師
- 被告
- 同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法 乙○○
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5,652, 8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事實如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4149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