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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8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嘉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582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二七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係對於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序,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更為訴訟程序之對象。如於檢察官偵查中,被告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以終結其偵查程序。如於法院審理中,被告死亡者,法院始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以終結其訴訟關係。惟於檢察官偵查時,被告已死亡,而檢察官疏未查明,未依上述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仍向該管法院起訴產生訴訟繫屬,然該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至明,此際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判決不受理。

二、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七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在卷可稽,是公訴人仍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對被告提起公訴,並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繫屬本院,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因繫屬時訴訟主體已不存在,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82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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