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8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582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二七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係對於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序,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更為訴訟程序之對象。如於檢察官偵查中,被告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以終結其偵查程序。如於法院審理中,被告死亡者,法院始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以終結其訴訟關係。惟於檢察官偵查時,被告已死亡,而檢察官疏未查明,未依上述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仍向該管法院起訴產生訴訟繫屬,然該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至明,此際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判決不受理。
二、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七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在卷可稽,是公訴人仍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對被告提起公訴,並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繫屬本院,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因繫屬時訴訟主體已不存在,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