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8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附表編號1、2、3所示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之罪所宣告之刑,復經本院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五月又十五日,並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2、3之罪所宣告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劉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