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547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871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關於被告甲○○施用第1、2級毒品時間、地點、方式之記載,補充為:「於民國97年8月16日15時許,在宜蘭市○○路某加油站旁廁所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混摻於玻璃球管吸食器內,以燒烤施用煙霧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次」等語,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屢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入監執行,猶不能戒除毒癮,其甫因施用第1、2級毒品,於97年6月3日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被告於該案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期間,再犯本案,顯見其法紀觀念薄弱,對其施用毒品犯罪並無悔意;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本案犯罪情節、對社會所生潛在危害,暨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正綱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鄧晴馨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7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