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7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70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淮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