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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80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林惠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80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競立企業社
被告
營利事業統
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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