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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80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惠玲鄧晴馨劉家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80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競立企業社
被告
原營利事業
被告
原設宜蘭縣
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就被告競立企業社所為之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八0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競立企業社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2日以97年度訴字第38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其後本院認本件就被告競立企業社部分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仍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此部分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劉家祥

書記官 陳淑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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