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附民字第2 號
原告甲○○
原告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 被告
- 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附民字第2 號就本院98年交易字第3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19日下午3 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出席人員:
通 譯 黃贊臣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甲○○ 到原告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到被告 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到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乙○○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萬元。
二、給付方式:被告於98年3月10日一次給付完畢。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程序費用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