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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附民字第2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
    辜漢忠辜漢忠

原告甲○○ 原告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被告      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附民字第2 號就本院98年交易字第3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19日下午3 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出席人員: 法 官 辜漢忠 書記官 許麗汝 通 譯 黃贊臣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甲○○               到 原告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到 被告      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到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乙○○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萬元。 二、給付方式:被告於98年3月10日一次給付完畢。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程序費用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許麗汝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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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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