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20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撤緩字第20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本院97年度宜交簡字第12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查本件受刑人於民國96年11月13日,因公共危險犯行,經本院以97年度宜交簡字第122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於97年6月6日判決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宣告前,另於96年11月30日因妨害公務犯行,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3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於98年3月20日判決確定。是受刑人於上開緩刑宣告期間前因故意犯他罪,另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5月之處刑乙節,固堪認定,惟此是否即足認前開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仍須衡酌相關情況決定之。以被告前開2次犯行犯罪目的不同,均係於本院97年度宜簡字第122號公共危險案件審理前所犯,再本院審理受刑人前開公共危險犯行時,以被告適值20歲,騎車於道路上與他人競速,雖致生其他車輛及行人之危險,惟於犯後坦承犯行,且未具體造成他人傷害,於審酌前開各情後,認受刑人所犯公共危險案件所處拘役之刑罰,已足資警惕受刑人,並矯正受刑人淡薄之法治觀念,故尚難僅因受刑人有在緩刑期前犯罪,即遽認受刑人未見悔悟自新,而有上開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情形。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20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