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95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正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4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蔡仁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