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3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31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79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日期原為民國99年12月18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後,其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11月28日,並經法務部矯正司98年11月5日核准假釋出獄等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