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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字第113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映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交簡字第113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22號),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於⑴犯罪事實欄第1行補述:「無駕駛執照騎駛車牌號碼CZ3-691號機車」;⑵於所犯法條欄補述:「又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有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2紙附卷可參,故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等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應負過失責任之程度、過失行為對告訴人所造成之傷勢、肇事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賠償損害,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映佐

書記官 陳憲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
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
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字第113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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