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附民字第2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9 日
原告甲○○ 原告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被告 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附民字第2 號就本院98年交易字第3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19日下午3 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出席人員: 法 官 辜漢忠 書記官 許麗汝 通 譯 黃贊臣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甲○○ 到 原告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到 被告 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到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乙○○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萬元。 二、給付方式:被告於98年3月10日一次給付完畢。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程序費用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許麗汝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