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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附民字第2 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辜漢忠辜漢忠

原告甲○○

原告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被告
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附民字第2 號就本院98年交易字第3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19日下午3 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出席人員:

通 譯 黃贊臣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甲○○ 到原告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到被告 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到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乙○○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萬元。

二、給付方式:被告於98年3月10日一次給付完畢。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程序費用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辜漢忠

  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法 官       辜漢忠

           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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