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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2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2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犯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2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並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請求為公平公正合理調查,准予上訴之請求云云。

二、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查本件判決業於98年7月10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位於宜蘭縣宜蘭市○○○路448巷18弄13號5樓之住處,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竟遲至98年9月10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22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