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2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2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犯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2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並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請求為公平公正合理調查,准予上訴之請求云云。
二、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查本件判決業於98年7月10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位於宜蘭縣宜蘭市○○○路448巷18弄13號5樓之住處,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竟遲至98年9月10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貽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