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易字第270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78、220、222號),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政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二、犯罪事實: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88年12月23日以88年度毒偵字第286、4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先送強制戒治,並經同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緝字第98號、89年度毒偵字第764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2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強制戒治於90年5月11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367號提起公訴並送強制戒治,並由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3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強制戒治則於91年4月2日期滿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3年度信判字第13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70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4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