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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74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746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6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6年11月10日下午2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CYC-515號機車至宜蘭縣羅東鎮○○路138號廖建發所經營之「鴻鑫商行」,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架上之佛珠1串,並將所竊得之佛珠藏放在其所穿著外套口袋內,於櫃檯結帳時,未將所竊得之前開物品拿出結帳即步出店外。嗣經廖建發檢視店內監視錄影畫面,始獲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警、偵訊中之自白。

㈡證人廖建發於警、偵訊中之證述

㈢監視器畫面擷取畫面。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簡易庭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玉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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