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77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770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623號),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提撥款管壹支、夾鍊袋參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後,仍難抑毒癮,對於毒品已有依賴性,一再為上開犯行,耗用國家勒戒資源、被告犯罪之動機係出於抵癮、其所為為自傷行為,其行為對社會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