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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簡附民字第4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蔡仁昭蔡仁昭

原告
李綵玥即鼎盛企業社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簡附民字第42號就本院98年簡字第714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訊問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

通 譯 方志中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 告 李綵玥即鼎盛企業社 到被 告 甲○○ 到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元。共分三期給付,第一期於民國98年11月10以前給付伍仟元,第二期於民國98年12月10日以前給付伍仟元,第三期於民國99年1 月10日以前,給付伍仟伍佰伍拾元。上開各期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蔡仁昭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法 官 蔡仁昭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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