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簡附民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0 日
原 告 李綵玥即鼎盛企業社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簡附民字第42號就本院98年簡字第714號一 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下午3時45 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訊問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蔡仁昭 書記官 陳建宇 通 譯 方志中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李綵玥即鼎盛企業社 到 被 告 甲○○ 到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元。共分三期給付,第一期於民國98年11月10以前給付伍仟元,第二期於民國98年12月10日以前給付伍仟元,第三期於民國99年1 月10日以前,給付伍仟伍佰伍拾元。上開各期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陳建宇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