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簡附民字第42號
- 原告
- 李綵玥即鼎盛企業社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簡附民字第42號就本院98年簡字第714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訊問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
通 譯 方志中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 告 李綵玥即鼎盛企業社 到被 告 甲○○ 到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元。共分三期給付,第一期於民國98年11月10以前給付伍仟元,第二期於民國98年12月10日以前給付伍仟元,第三期於民國99年1 月10日以前,給付伍仟伍佰伍拾元。上開各期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