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0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仟元,於具保人甲○○提出保證金後釋放在案,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仟元,於具保人提出保證金後釋放之事實,有保證金收據(97年刑保字第63號)附卷可稽。茲被告前所犯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交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7年11月25日以97年度交上易字第29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移付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合法通知,命被告於98年2月3日到案執行,惟被告未於上開期日到案,囑警拘提亦未能拘獲,再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此有聲請人檢附之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送達證書等資料在卷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蔡仁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