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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0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0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仟元,於具保人甲○○提出保證金後釋放在案,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仟元,於具保人提出保證金後釋放之事實,有保證金收據(97年刑保字第63號)附卷可稽。茲被告前所犯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交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7年11月25日以97年度交上易字第29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移付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合法通知,命被告於98年2月3日到案執行,惟被告未於上開期日到案,囑警拘提亦未能拘獲,再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此有聲請人檢附之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送達證書等資料在卷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0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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