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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4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陳映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49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佐

書記官 陳憲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49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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