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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1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13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正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13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