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5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律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張育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