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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張育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5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律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5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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