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20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律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張育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