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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43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正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分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所載犯罪時間「98年8月6日回溯96小時內某時」應更正為「98年8月16日回溯96小時內某時」、編號2所載犯罪時間「99年2月5日10時2分許」

應更正為「99年2月5日10時2分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3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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