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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76號

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76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9年度執聲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分別因犯竊盜、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8所示罪名「詐欺」應更正為「恐嚇取財」、犯罪日期「96年5月9日」應更正為「96年5月21日」),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書記官 林慶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76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