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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4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41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于宏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于宏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受刑人于宏偉因附表所示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日期應為民國98年7月27日「40分」許,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10分」許,應予更正),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有期徒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41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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