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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17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陳映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417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2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對於國家兵役行政之管理危害程度,暨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映佐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17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