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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73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732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6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關於「安非他命」之記載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甫於民國99年7月21日執行觀察、勒戒完畢釋放,即於翌日再度施用毒品,顯無意禁絕毒害;兼衡其施用毒品種類、對社會潛在危害程度,及被告素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 法 官 鄧晴馨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732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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