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75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756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芷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6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芷瑄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於所犯法條欄補充:「被告施用行為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之論述外,其餘均引用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曾經觀察、勒戒程序,仍未能戒除毒癮,自制能力顯有不足,惟念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係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雪玉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756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