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75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756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芷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6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芷瑄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於所犯法條欄補充:「被告施用行為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之論述外,其餘均引用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曾經觀察、勒戒程序,仍未能戒除毒癮,自制能力顯有不足,惟念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係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雪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