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9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五、六、八、九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五、六、八、九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且均為附表編號一判決確定日期即98年4月30日所犯(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第一項。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七所示之罪,係於97年12月26日前所犯,且業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953號與其他在97年12月26日前所犯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有該院裁定1紙在卷可稽,此部分不應與前開如附表編號一、二、三、
五、六、八、九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是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