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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謝佩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9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五、六、八、九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五、六、八、九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且均為附表編號一判決確定日期即98年4月30日所犯(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第一項。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七所示之罪,係於97年12月26日前所犯,且業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953號與其他在97年12月26日前所犯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有該院裁定1紙在卷可稽,此部分不應與前開如附表編號一、二、三、

五、六、八、九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是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佩玲

書記官 李玉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9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