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7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毒品、森林法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毒品、森林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民國99年4月2日法矯字第099012091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99年10月24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辜漢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