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52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以98年度簡字第926號、99年度簡字第94號刑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辜漢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