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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張育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20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律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0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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