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40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9年度執聲律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貽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