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9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99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律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五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等五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