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7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76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9年度執聲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分別因犯竊盜、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8所示罪名「詐欺」應更正為「恐嚇取財」、犯罪日期「96年5月9日」應更正為「96年5月21日」),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