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8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85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明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之三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日期應為民國98年4月15日,檢察官聲請書有所誤載,應予更正),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有期徒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