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1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15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拘役,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拘役,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拘役,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拘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張育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