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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林惠玲蘇錦秀張育彰

原告
臺灣良塚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珍
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律師
被告
劉肯齊
被告
陳冠廷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寬煌

       黃惠珍

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491號贓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蘇錦秀

                  法 官 張育彰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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