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灣良塚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74號聲 請 人 台灣良塚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素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釋明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宗祺建築師事務所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 二、請釋明債務人張宗祺建築師事務所係獨資或合夥,並提出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書 記 官 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