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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83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龍輝
代理人
楊永和
債務人
徐福成即強恩企業社
債務人
蔡淑玲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柒萬伍仟元,及其中:

⑴本金貳拾捌萬柒仟伍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⑵本金貳佰伍拾捌萬柒仟伍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⑶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徐福成即強恩企業社於99年1月6日邀同債務人蔡淑玲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貳佰柒拾萬元,合計參佰萬元,惟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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